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海南来福来德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来福公司)、原审被告李**、原审第三人海南深琼实业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二初字第2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民事裁定,驳回被上诉人来福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其理由是:被上诉人来福公司注册地虽然在海口市五指山路**号和谐家园,但其经营场所在海口市龙华区滨海路黄金大酒店**房;另一原审被告李**的住址亦在海口市龙华区的银湖路**号都***小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来福公司辩称: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海口市美兰区法院(下称美兰区法院)...(本文书还有5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