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驻马店高级技工学校(以下简称技工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技工学校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1992年其考入空军第一航空学院,1995年7月毕业,经河南省高等师范学校毕业生主管高校毕业调配部门,报到地址驻马店地区教委。备注到地区农机校报到并加盖驻马店地区师范学校大中专毕业生调配专用章。1995年7月15日,其到驻马店地区农机校面试、试讲合格后,经该校研究决定其为该校正式试用教师,特等驻马店地区联席会议研究正式分配。1996年9月13日,经驻马店地区发改委联席会议通过后,驻马店地区教委正式下文分配至该校。1996年11月,农机校将其停课,以后,其多次到有关部门及该校反映,而该校至今未能恢复张**的职务,...(本文书还有11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