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诉被告安徽省东煤矿业有限公司二矿(以下简称东煤矿业公司二矿)、安徽省东煤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煤矿业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由于案情复杂,于2015年11月4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时*,被告东煤矿业公司二矿的委托代理人张**、邓**,被告东煤矿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本文书还有95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