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后,被告人刘xx、郭xx、刘x、苏x在武汉市xxxx旅游风景区xx戒毒所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案在开庭审理之前,被害人亲属与四名被告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亲属亦表示对被告人刘xx、郭xx、刘x、苏x予以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四被告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证明:四被告人的到案过程。
2、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证明:现场位于武汉市xxxx旅游风景区落雁辖区xx戒毒所会议室。
3、鉴定意见
(1)2012年4月20日武大医学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张**因外伤多发肋骨骨折,左侧血气胸,右侧血胸,双肺挫伤;小肠破裂,腹膜后血肿;左耳廓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创伤性休克成立。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上午9时许,被告人刘xx在该所**楼会议室内对张**搜身时,两人发生口角进而打斗,被告人郭xx、刘x、苏x闻讯后冲入会议室与被告人刘xx一同持事先准备的电缆线轮流对张**进行殴打。被害人张**经医院抢救,于同月21日死亡。经武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鉴定,被害人张**系因全身多发性钝性损伤及重度融合性肺炎,致呼吸循环系统衰竭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刘xx、郭xx、刘x、苏x在武汉市xxxx旅游风景区xx戒毒所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案在开庭审理之前,被害人亲属与四名被告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亲属亦表示对被告人刘xx、郭xx、刘x、苏x予以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四被告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认定上...(本文书还有60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