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5月15日,创元典当公司与安徽泰科公司签订《典当借款合同》、《典当借款质押合同》,创元典当公司向安徽泰科公司签发《当票》,约定安徽泰科公司以其所有的6315.7908吨钢材动产质押从创元典当公司典当借款1500万元,典当借款期限2个月,每月综合费率为1.74%、月利率0.46%,同时约定如逾期还款,安徽泰科公司按月4.2%支付综合费*、按月0.46%支付逾期利息、按日1‰支付违约金。同日,新荣久公司、陆*、朱**、天野通信公司、浙江泰科公司与创元典当公司分别签订《典当借款保证合同》,为安徽泰科公司的典当借款1500万元及产生的综合费*、利息、逾期综合费*、逾期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创元典当公司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等提供保证,保证期间自各期借款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并约定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创元典当公司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意创元典当公司在物的担保和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等实现债权的方式中作出优先选择;创元典当公司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方式或担保物来实现债权,也可以同时主张通过其他保证方式或担保物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
创元典当公司与安徽泰科公司、新润源公司签订质押物监管协议,约定将存放于安徽泰科公司仓库的4000吨钢材质押给创元典当公司,由新润源公司对质押物进行监管,但该份合同未履行。后由于安徽泰科公司未按约还款,安徽泰科公司于2014年9月25日将其仓库中1496.52吨钢材交付创元典当公司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创元典当公司将上述钢材存放于安徽省旌德县博阳轴承自动化有限公司2400平方米新建车间内。
创元典当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向安徽泰科公司发放当金500万元,于2014年5月19日向安徽泰科公司发放当金1000万元。安徽泰科公司分别于2014年5月16日还款113667元,2014年5月20日还款22733...(本文书还有73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