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鲁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鲁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鲁支公司赔付原告保险金9772.38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5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一年。投保时被告业务员称:只要不是故意受伤,磕着、碰着都赔。2016年5月27日下午,原告骑的电动车与王*杰驾驶的摩托车在道路上相撞,交警大队认定原告付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住院12天,花费医疗费9772.38元。原告向被告理赔,被告拒绝,故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辩称,对原告投保及意外受伤的事实无...(本文书还有7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