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诉被告甘肃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宇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元、利息4320元,共计243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利息为每月1.2%,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11日至2015年3月10日,原、被告及甘肃亨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公司)三方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一份。同日,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20000元现金交付给亨通公司,亨通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一份。后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向被告追要借款,但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240元的利息,本金20000元和至今的利息被告拒绝支付,原告多次追要借款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翔宇公司辩称,原...(本文书还有12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