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诉被告衡阳市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红生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荣,人民陪审员欧组流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龙小莉担任记录。原告肖**的委托代理人张**、汪*,被告衡阳市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诉称,2011年7月1日,被告与肖**签订《衡阳市华源装饰材料专业市场租赁合同》将华源市场**栋**单元**号的商铺出租给肖**,租赁合同期为2012年11月30日。2011年7月16日,肖**放弃租赁房的优先受让权后,原告与被告签订《衡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位于华源市场**栋**单元**号商铺,交...(本文书还有25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