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莫海明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莫**,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覃忠诚、覃沛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底,被告竞标取得国家支农项目××屯段的××、××等地的水渠三面光灌溉改造工程后,被告便到原告的水泥砖厂,请求原告赊账水泥砖。双方以口头形式约定水泥砖每块价格为2.15元,被告答应在工程完工后再付水泥砖款给原告。从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5年2月7日,被告先后从原告的水泥砖厂拉走水泥砖20400块,每块2.15元共计43860元。但在工程完工后,被告一直没有向原告支付所欠的砖款,原告讨债未果,于2015年11月9日向上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原告偿还14900元货款,并承诺剩余欠款28960元分期还清,请求原告撤回起诉。原告撤回起诉后但被告却一直未向原告偿还欠款28960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给原告水泥砖款...(本文书还有14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