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诉被告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的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诉称:2013年1月21日,原告通过交通银行南宁金湖支行转入被告工商银行南宁新城支行开设的账户而借给被告20万元,被告在收到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款条》,证明:由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一年利息为4万元(即20%每年),在2014年1月20日还本付息24万元。被告未能按约定在2014年1月20日还本付息给原告,仅在2013年11月12日书面承诺延期至2014年6月20日还款,后又在2014年8月1...(本文书还有16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