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3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张**于1995年从空军第一航空学院毕业后,经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就业派遣到驻马店地区教委报到,报到期限为1995年7月15日至1995年8月15日。报到证上加盖有河南省高等师范学校毕业生调配专用章,备注到地区农机校报到,加盖有驻马店地区师范院校大中专毕业生调配专用章。庭审中,张**提交“研究1995年大专毕业生分配记录”一份,内容显示:张**分配意见为农机校,报到时间为1996年9月13日。该记录加盖有驻马店市教育局人事科印章,签章日期为2012年4月24日。另提交证明两份,加盖有河南省驻马店机械电子工程学校财务专用章,签章日期为2012年4月2日,内容显示:张**领取1995年下半年...(本文书还有11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