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周**、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丽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阙芮娜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邱**、被告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被告周**、陈**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同***小区的邻居,被告周**从事建筑工程施工业务。2014年4月3日、2014年5月4日,被告以需要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月息为2.5%,并口头约定若原告需要,被告可随时偿还借款。2014年4月3日、2014年5月4日,原告分别将100000元和50000元以转账的方式汇至被告周**个人账户。起初,被告依约将每月利息支付给原告,从2015年1月开始,被告就未按时向原告支付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不还本付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本文书还有22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