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信公司)与被告刘*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捷信公司法定代表人dusanmalot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捷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代为清偿的贷款本金27110.74元;2、被告偿还原告代为清偿的利息1686.66元;3、被告支付原告担保服务费1535.77元;4、被告偿还原告代为清偿的客户服务费3583.4元;5、被告支付原告滞纳金370元;6、被告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5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29日,被告签署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约定由被告向贷款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托公司)申请消费贷款33000元。原告作为担保人,为被告向贷款人及客户服务供应商就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偿付提供了连带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因被告未能按期...(本文书还有21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