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黄**诉称:2008年12月10日,被告因需要资金周*,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利息按五分计算;被告收到原告交付的借款后出具了《借条》。2009年3月10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利息按五分计算,被告收到原告交付的借款后出具了《借条》。此后,被告陆**原告支付了部分利息共114...(本文书还有41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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