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公诉刑诉(2016)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唐**、沈**、夏*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有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况,遂于2016年10月14日决定中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并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6年10月26日、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蒲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被告人唐**及其辩护人李*,被告人沈**及其辩护人孙*,被告人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胡*找到被告人夏*,让其冒充李*鑫向张**借款,夏*同意。2014年6月15日,胡*、夏*以月息5分及印有夏*头像名为李*鑫的假身份证复印件,虚假的重庆市江北区五唐***小区**幢**号《房地产权证》作抵押,向经张**介绍的徐**借款200000万,徐**扣除出利息20000元后借给被告人夏...(本文书还有29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