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被告新业担保公司认为,对定期存单享有质押权的是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原告,原告享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许,而非与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同一许可证之下,因此二者是独立平等的。与被告新业担保公司签订质押担保合同不是本案的原告,故原告对单位定期存单不享有质押权。
原告认为原告与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属于企业隶属关系,不是平等独立关系,此关系从营业执照上可以反映。法人的分支机构按照工商部门的要求,需要向工商部门进行登记,金融许可证只是金融监管部门进行金融监管的手段,有上述两样证照,并不意味着法人地位的独立。且在合同中约定了被告新业担保公司是向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辖属分支机构提供质押担保责任。故原告对单位定期存单享有质押权。
首先,从原告的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机构内型为企业非法人,与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隶属关系,原告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次,从被告新业担保公司与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文书还有12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