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被告张*、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东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黎绮玲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法定代理人周**、谭**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张*、被告蒋**、被告人保财险东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人保财险东莞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总计214030.8元;3、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8日13时50分,被告张*驾驶粤s******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大竹县月华井岗村六组往大竹县月华乡街道方向行驶,该车行驶至大竹县月华乡井岗村村委会路段时,为避让公路左侧的行人将公路右側外的一堵墙撞倒,倒塌的墙把周*砸倒,造成粵sj955t号车受损和周*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大竹县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本文书还有31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