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卢凤勤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卢*退还已支付的抚养费4800元及执行费50元;2.判令被告卢*赔偿原告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卢*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后于2008年12月5日离婚。被告于××××年××月××日生下一女孩(取名卢*)后,告知原告是其之女,为此,双方于××××年××月××日办理了复婚登记。后原、被告又经诉讼调解离婚,双方约定了卢*的抚养问题。经被告申请,法院曾强制执行了原告应当承担的抚养费4...(本文书还有17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