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与被告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法定代理人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辛**、被告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637.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营养费320元、护理费2705.92元、残疾赔偿金21706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6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42429.79元,扣除被告黎**垫付的8287元,损失共计34142.7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5日19时许,被告黎**驾驶豫d×××××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汝州××××字路南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原告之母刘**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原告之母刘**及电动三...(本文书还有29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