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被告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理;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4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窦某乙。由于被告吸毒,脾气暴躁且于2016年6月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被告的上述行为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
被告窦**辩称,不同意离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0年4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窦某乙。原被告自2016年3月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婚生...(本文书还有7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