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高*诉被告亳州市永刚饮片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亳州永刚饮片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按简易程序处理,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亳州永刚饮片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高*诉称,原告高**被告招聘的工人,原、被告未签定劳动合同,被告也未为原告购买工伤保险。2009年4月21日,原告在为被告收晒药材时从楼上坠落摔伤,致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伴不全瘫及腰5椎弓峡部裂等。后在亳州市人民医院治疗近两个月,所支付医疗费用已由被告承担。2011年5月,原告再次在亳州市人民医院进一步治疗,所支付医疗费被告也已承担。时至今天,原告受伤时骨折内固定融合器仍留在体内,2014年3月26日,原告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为八级和九级伤残。原告因工作受伤第一次出院时,被告与原告就赔...(本文书还有29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