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保险沧州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中华联合保险沧州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诉称,2015年4月2日19时43分,刘**驾驶原告所有车辆冀j×××××/冀j******号车辆在滨州沿205国道由北向南行至高十二路**号灯杆处,与由南向北行驶的李*华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李*华受伤。经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城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刘**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华无责任。车辆冀j×××××/冀j******实际车主为原告肖**,原告与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腾达运输...(本文书还有17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