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诉被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港供电局(简称贵港供电局)、广西福源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福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曾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贵港供电局的委托代理人黄*、福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0月至2015年9月,原告到被告贵港供电局工作,担任护线工职务。原告一年四季都在野外作业,被告从未支付高温补贴、加班工资,也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金。2015年9月,被告电话通知原告停止工作,单方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关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尽的义务,逃避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支付各类赔偿金或补偿金,被告贵港供电局与被告福源公司互相串通,先后炮制《劳务派遣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协议书》,以“非全日制用工”的名义掩盖“全日制用工”的实质。因此,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贵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对本案证据认定存在随意性、片面性导致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告的工作内容、工作特点、工作性质均不符合《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的用工形式。被告提供的巡查卡只是某个时间的巡查记录,但不能以此证明所有线路的巡查时间都是三天就能完成,仲裁委认定原告每月工作时间只有三天,没有事实根据。原告除...(本文书还有58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