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翟**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日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汤**、被告翟**的委托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责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8万元,并支付占有期间的银行利息(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15日,原告向朋友支付8万元,不慎将银行账号*******,*******)。后经多方了解,原告找到被告并要求其返还,被告一直拒绝返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故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翟**辩称,原告伪造事实,滥用诉权。原告于2014年11月15日汇款给被告8万元是事实,但该款是原告偿还被告的借款,并非原告诉称的将银行账号******...(本文书还有11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