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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与被告高**、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市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4)红民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4-11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8日,被告红山区房管局(发包人)与赤峰建设建筑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阳***小区新建二期、三期、四期、华鑫家园廉租住房、多福嘉园经济适用房第三标段(6#-8#住宅楼),工程内容为图纸标注的土建、采暖、给排水、电气等工程,开工日期为2011年8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8月10日,合同价款为41800000元。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总价合同方式确定。工程款支付按形象进度支付的方式基础验收合格拨付总造价的15%、主体**层验收合格拨付总造价15%、主体竣工验收合格拨付总造价的25%、装饰工程验收合格拨付总造价的25%,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总造价15%、缺陷责任期满后拨付5%保修金。2012年5月4日,赤峰建设建筑公司第十项目部(发包方)与高**(承包方)签订装饰分项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工程名称为阳***小区新建二期、三期、四期、华鑫家园廉租住房、多福嘉园经济适用房7#、8#(笔误,应为6#)楼内墙涂*分项工程,付款方式为按工程进度支付人...(本文书还有223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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