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诚建建筑分公司、沈阳太美银球幕墙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2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顺天分公司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2042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是:一、原审法院应从上诉人拖欠的工程款项中扣除应由被上诉人承担的费用;二、双方工程未能经过验收合格,并未达到付款条件;三、被上诉人施工过程中进度缓慢,致使上诉人的施工人员及租用设备都处于停工状态,造成上诉人的严重经济损失。
太美公司辩称:不同意顺天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顺天公司述称:同意顺天分公司的意见。
上诉人沈阳太美银球幕墙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2042号民事判决的第一、二、三项,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连带给付工程款44万元及逾期利息,赔偿损失14.7874万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是:一、一审判决认定工程款数额为210万元错误,实际工程款应为220万元。二、上诉人提出的损失赔偿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未予支持存在错误。
顺天分公司辩称:不同意太美公司的诉讼请求。
顺天公司述称:同意...(本文书还有54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