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邵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学军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张花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银河、被告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安财保邵阳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诉称:2015年2月24日8时30分许,被告彭**驾驶湘e******小型轿车从祁东县驾往邵阳县塘渡口方向,途经邵阳县五峰铺镇塘诗村路段时因超车而占道行驶,与对面由原告驾驶的湘a******小型面包车相撞,造成原告体内多脏器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先后住院治疗25天,其伤经鉴定为9级伤残,被告彭**承担了原告的所有医疗费及鉴定费,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应负全部责任,而被告彭**在被告平安财保邵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住院...(本文书还有22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