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铜陵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原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现因行政区划调整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铜陵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杭**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铜陵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所欠原告借款20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5年1月30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23日、6月8日,被告因经营芜湖利明工程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万元,约定月息2%。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后双方于2015年8月18日签订还款...(本文书还有7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