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信公司)与被告韩**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捷信公司法定代表人dusanmalot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捷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代为清偿的贷款本金5525.31元;2、被告偿还原告代为清偿的利息329.52元;3、被告支付原告担保服务费478.66元;4、被告偿还原告代为清偿的客户服务费1117.09元;5、被告偿还原告代为清偿的保险手续费140元;6、被告支付原告滞纳金370元;7、被告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5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16日,被告签署个人现金贷款申请表,约定由被告向贷款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托公司)申请现金贷款7000元。原告作为担保人,为被告向贷款人及客户服务供应商就贷款...(本文书还有21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