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诉被告刘*、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俊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杜*、被告刘*、被告刘**、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诉称:2015年11月7日9时50分许,被告刘*驾驶赣a******车由西往东行驶至向塘镇璜溪村张家自然村路段时,会车未减速靠右行驶,与对向行驶的原告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住院,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17天,花费医疗费35582.24元。经公安机关认定,刘*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2月26日,原告伤情经鉴定,评定为九级...(本文书还有25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