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被告人李*由青海天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派遣至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格尔木太阳能发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发电分公司)担任驾驶员。
2016年2月,被告人李*通过微信与回收二手太阳能板的江苏籍潘*某取得联系,并得知潘*某仅对500块以上的二手太阳能板予以上门收购。随后,被告人李*便利用其对该公司工作环境的熟悉条件,购置皮卡车及电动螺丝刀,并于次月18日在格尔木市南郊西部彩钢厂内租赁库房,为实施盗窃做了前期的准备。
2016年3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李*驾驶事先准备好的皮卡车,进入格尔木市光伏路**号灯杆处发电分公司南区四期光伏电站内,使用电动螺丝刀,将该电站内20号、21号太阳能板子阵的单晶硅太阳能板8块、25块拆卸后盗走。
21日20时许,被告人李*以让其继父马占林帮助拆卸太阳能板为由,将被告人马占林带至该光伏电站内拆卸太阳能板,被告人马占林明知被告人李*是在实施盗窃活动,而继续与被告人李*一同拆卸。
至24日晚,被告...(本文书还有21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