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呼**(呼彩红之父),男。
王**不服嘉禾县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嘉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嘉禾县房产管理局嘉00017609号房屋所有权证。呼彩红、孙*秀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6)湘10行终****号行政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湘1024行初****号行政判决。呼彩红、孙**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呼彩红、上诉人孙**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原审被告嘉禾县房产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6年,呼**向嘉禾县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购房款81,332...(本文书还有39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