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董**的一审诉请。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董**并不符合退还团购服务费的条件。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款项的性质是否属于居间报酬,但该笔款项根本不是居间报酬,而是基于中原公司与董**签订的服务合同所收取的服务费。一审法院认为董**解除了房屋预售合同,同时没有享受到团购优惠,此事实认定错误。根据中原公司与董**签订的团购协议,其中明确约定了中原公司退还团购服务费的两种情况分别是未签订相关买卖合同或未享受到优惠。但事实上合同已签订,优惠已享受。1、董**与开发商签订了定金合同和商品房预售合同,显然这一点并没有满足退还服务费的条件。董**不仅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且支付了首付款,其解除预售合同并不导致合同不成立。2、根据团购协议约定,若董**未能享受到团购优惠,...(本文书还有45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