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邱**。
被告吕**。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钟**,广西柳*市恒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诉被告邱**、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季念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田梅、杨*鸿组成合议庭,代书记员陈*坤担任法庭记录,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廖**,被告邱**、吕**的共同代理人陈**、钟**及被告邱**本人到庭参加诉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05年1月31日付借款4800元。后经原告追索,被告拒不偿还。根据有关法律之规定,民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依法应当偿还欠款本金,还应当偿还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的银行利息,上述债务系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所发生,两被告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4800元;2、两被告连带以4800元为借款本金按银行...(本文书还有41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