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诉被告鲍**、张*、人保财险六安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人保财险六安分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鲍**、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1年1月20日,被告鲍**驾驶皖n×××××小型轿车沿六安市皋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石油加油站门口刹车发生侧滑,与沿皋城路由西向东行驶孙*驾驶的皖n×××××小型轿车发生相撞后,又与沿皋城路由西向东行驶郭卫驾驶的皖n×××××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致孙*受伤及其所有的车辆受损,本次事故经交警一大队认定,被告鲍**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鲍**驾驶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张*,该车在人保财险六安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本文书还有25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