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孟**,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睢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通公司)与被上诉人轩俭副、许**、张**、轩敏康、轩**(以下简称轩俭副等五人),原审被告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轩俭副、许**、张**、轩敏康、轩**于2011年7月5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顺通公司与刘**连带赔偿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70000元,由阳光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在驾驶员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轩俭副等五人上述费用,在车辆损失险限额内代位赔偿轩俭副等五人上述费用。睢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2011)睢民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顺通公司对此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16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顺通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靳**、被上诉人轩俭副及五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及原审被告刘**至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阳光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本文书还有32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