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韩*于2011年10月9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停止侵害,并将所毁坏的迎壁墙恢复原状。睢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7日作出(2011)睢民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张**此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16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聂**、李**与被上诉人韩*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韩*与张*系东西邻居,韩*居东,张*居西。韩*持有睢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睢国用(01)字第044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张*原在院内东侧建有一卫生间,窗户口朝向韩*院内。2010年9月份,韩*靠自己院内西侧修一迎壁墙,该墙遮住了张*的窗户。2011年5月份,张*将韩*...(本文书还有18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