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六团(以下简称四十六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兵0301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上诉人四十六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纠纷是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达成任何协议的前提下,被上诉人擅自将上诉人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予以强行拆除,属于侵害财产的侵权之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四十六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庭答辩称,周*在房屋被拆迁前向四十六团递交了购房申...(本文书还有7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