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包头市维多利商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多利商厦)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14)昆民初字第2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蔚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代理审判员贺*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6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维多利商厦的委托代理人王**、王*,被上诉人史**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2010年11月5日,史**与维多利商厦签订了《联销合同》,约定维多利商厦给史**提供摊位经营服装,史**按照相关标准向维多利商厦交纳各种费用。期限从2010年9月16日至2010年12月25日。合同签订后,史**装修摊位、购入货品,开展经营活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合同,史**继续经营。2012年4月18日,维多利商厦通知史**于2012年5月2日撤场,史**未撤场继续持续经...(本文书还有37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