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卢**与被上诉人杨**追偿权纠纷一案,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清民初字第185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卢**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查明,杨**与贵州四通晟达物流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9日签署车辆加盟合同,约定杨**将自己所有的贵a******号重型厢式货车挂靠在该公司名下经营。2013年12月23日8时40分左右,卢**驾驶贵a******号车并搭乘林波由凯里往台江方向行驶,行至沪昆高速公路**号km+50m处时,该车后轮胎爆胎,卢**未按操作规范,采取措施不当,致车辆侧翻于高速公路,造成车上乘员林波受伤,贵a******号及车上货物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高速大队认定驾驶员卢**、实际车主杨**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伤者林波不承担责任。事故当天,林波被送往贵阳市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8天。此次住院共产生了医疗费60325.24元,该费用由杨**全额支付。20...(本文书还有24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