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女,汉族,1975年8月**日出生,大专文化,系银川市邮政局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左**、胡**、李**犯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左**、胡**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2016)宁01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左**、胡**、李**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本文书还有102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