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王**、邹**、邹*诉被告吴**、东乡县公路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王**、邹**、邹*共同委托代理人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东乡县公路运输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王**、邹**、邹*诉称,2016年3月31日10时20分左右,原告家属邹**驾驶赣f×××××号小型轿车沿208省道由北向南行驶,途经东乡县虎圩乡阳光村路口路段,遇前方有车辆进出路口时往左打方向,越过道路中心线与对方向由被告吴**(持b2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驾驶的赣f×××××号中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邹**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东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邹**应负本次事故主要...(本文书还有36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