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揭平平与被告刘**、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揭平平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艾**、被告刘**委托代理人杨**、被告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揭平平诉称,2015年2月,被告刘**由于其经营需要资金周*,故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就于2015年2月16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借给被告刘**人民币200万元。同时被告刘**在2015年2月15日出具借条,该借条上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分,并且被告乐**作为该借贷的担保人也签名确认。现原告向二被告催问要求还款,但是二被告互相推诿,不予还款。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具文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刘**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诉前利息69万元(从2015年2月16日始按月利率3分计算2016年1月29日止)和诉后利息(从2016年1月29日始按月利率3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被告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本文书还有38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