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市蔬菜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州市蔬菜副食品购销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市蔬菜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郑州市蔬菜副食品购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州市蔬菜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称,1992年3月17日,郑州市蔬菜公司建设路批发部与绿东村蔬菜合作商店签订《租赁合同》一份,主要约定,绿东村蔬菜合作商店在绿东村市场32号,建筑面积为476平方米,月租金为500元。后郑州市蔬菜公司建设路批发部和绿东村蔬菜合作商店分别变更归属于原告和被告。2006年7月25日,郑州众兴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拆迁协议》,约定拆迁范围为郑州市中原区绿东村市场23-30号、32号**房屋总面...(本文书还有18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