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市蔬菜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州市蔬菜副食品购销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市蔬菜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郑州市蔬菜副食品购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州市蔬菜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称,1992年3月17日,郑州市蔬菜公司建设路批发部与电缆厂蔬菜合作商店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电缆厂蔬菜合作商店在电缆厂家属区,伏牛路**号,建筑面积为390平方米,月租金为682.50元。后郑州市蔬菜公司建设路批发部和电缆厂蔬菜合作商店分别变更归属于本案原、被告。2002年4月1日,原、被告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电缆厂菜点**房租自2002年5月起,每月1000元调为每月1500元,租用房屋期间不得...(本文书还有18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