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与被告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东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被告东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7月4日至2016年8月4日原、被告庭外和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返还原告承包土地6.75亩;2.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27525.12元,并承担2012年8月8日起至2016年7月4日逾期付款利息62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撤回要求返还原告承包土地6.75亩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告作为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牤牛河村村民(后与东村合并),在1984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承包土地6.75亩,第二轮顺延土地承包并取得承包经营权证书;现东村擅自把原告承包地收回,分给案外人宋**耕种,且于2012年将原告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款27525.12元发放给案外人宋**。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东村辩称,1.原告魏**在1984年第一轮...(本文书还有42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