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与被告牡丹江市江南实验学校(以下简称江南实验学校)、霍**、霍*、赵*、赵**、张*、张**、黄**、黄**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穆*东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的法定代理人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马*,被告江南实验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霍*及霍**、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赵**、被告张**及张*、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黄**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5月31日至2016年9月30日被告江南实验学校申请司法鉴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4451.8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5日上午,原告邵**课间在操场活动室将脸部摔伤,诊断为右侧眼眶下壁骨折,经牡丹江市回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达x级,原告父亲邵**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一直未有结果。故原告邵殿祥起诉至法院。
被告江南实验学校辩称,1.江南实验学校并不存在任何过错,原告系在课间自由活动期间与其他孩子玩耍时,相互碰撞受伤;2.学校对在校的未成年学生没有法定的监护职责,仅负有教育、管理义务。本次事故并没有发生在上课期间,也没有发生在教室内,而是发生在学生下课自由活动期间,学校的老师不可能时时跟随孩子,所以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义务中并没有过错,不应是本案的责任承担主体;3.本案不符合学校承担责任的法定情形,原告自身也未尽到必须的安全注意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霍**、霍*辩称,原告的损害与霍**没有任何关系,霍**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赵*、赵**辩称,事故发生在学校,且是在课间操场上受伤应由学校赔偿。
被告张*、张**辩称,从事发时学校操场监控录像可以看出,原告邵**摔倒受伤时与被告张*距离有5米,被告张*与原告邵**没有任何身体上的接触,原告邵**受伤与被告张*无关。
被告黄**、黄**辩称,黄**没有追打原告,没有任何肢体接触,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邵**...(本文书还有83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