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张**、张**、张**与被告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张**及六原告其委托代理人宋**,被告石**、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六原告诉称,2016年7月6日,被告石**驾驶豫豫l×××××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孙*枝驾驶的由西向东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孙*枝抢救无效死亡及电动车乘车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害的交通事故。2016年7月2日,西平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石**承担同等责任,孙*枝承担同等责任,王*、张*不承担事故责任。被告石**驾驶豫l×××××号小型轿车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诉至法院,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221486元;2、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本文书还有33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