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8日,反诉人、设计单位及被反诉人三方代表对装修工程进行了验收。但验收发现成品装饰、施工工艺等诸多问题未按照设计单位所提供的材料清单、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要求进行装修,所以从产品价值、展示效果、施工质量及后续维护等方面未达到反诉人及设计单位的最初要求。因此,验收没有通过,反诉人多次要求被反诉人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整改,但被反诉人一直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反诉人原定于2013年9月16日样板间对外开放展示,但由于被反诉人迟迟未竣工交付,所以样板间一直未开放,已极大影响了反诉人项目营销工作的正常运行,打乱了原定的营销策略及节奏,致使反诉人错过了最佳的销售时期。现由于被反诉人一再的拖延工期,多次整改均达不到设计要求,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反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四)项规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解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的《华邑世纪城二期样板间...(本文书还有35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