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华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诉称,2013年3月4日在何营乡二中门口,原告骑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被告骑电动自行车快速行驶追尾原告所骑电动车,导致两车碰撞,原告腿部受伤,被告打电话叫他儿子王**开车送原告前往桑堌骨科医院治疗,后诊断为膝关节软组织损伤,小腿肌肉损伤。被告自医院支付检查和首次治疗费用后,拒不支付后期各项治疗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000元。
被告王**辩称,今年3月4日在何营乡二中门口,我与原告都是骑着电动车向东行驶,我靠路南行驶,刚超过原告的电动车,原告一拐车头把我撞到了路边的沟里,把我的胳膊撞的...(本文书还有2155字未显示)